“摸摸党”零成本体验新品与“七天无理由退货”立法初衷相悖

在数码产品领域,有这样一种消费现象:一些被称为“摸摸党”的人,利用电商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频繁购买手机、电脑等高价值数码产品,进行短期体验后便申请退货退款,以满足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体验新品的需求。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数码“摸摸党”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沈某是一位数码产品爱好者。2024年3月31日,沈某以12489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某型号手机,使用后于4月7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平台商家却以“非正常使用客户、所购买手机数量已超个人消费者正常购买数量”为由,拒绝了沈某的退货退款申请。
原来,为体验各类新款手机,沈某多次网购手机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记录显示,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某在该电商平台分十二笔订单陆续购买了十二部手机,均在七天内申请退货退款。仅2024年1月至3月期间,其就在该电商平台下单八次、购买八部手机并退货退款八次,其中仅某品牌某型号同款同配置手机就购买了三次,并成功退货退款三次。当沈某第四次购买该型号手机并申请退货退款时,遭到平台商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被拒绝后,沈某继续使用手机一个多月,后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商家退还手机价款12489元。
沈某诉称,平台商家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识,如某电商平台认为其系恶意消费,可以对其进行封号或者警告。基于前三次申请退货退款平台商家都通过,故沈某认为这次平台商家也应为其处理退货退款。

平台商家辩称,沈某频繁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手机并退货退款,并非善意消费者,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的对象,且有违诚信,其有权作出不予退货退款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因此,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持商品完好,秉持诚信、合理行权。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王英鸽、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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