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资遭诈骗,按诈骗分子提供的账号转账,后又以错误转账为由要求他人返还,纠纷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为不当得利实为网络诈骗的案件,以涉嫌诈骗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来,在2025年2月16日,原告张某进行网上投资理财,并按照所谓的“投资平台工作人员”(实为诈骗平台工作人员)提供账号进行转账,将2.3万元转入到被告宁海某水果经营部的账户。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己只是操作失误而错将2.3万元汇入到被告的账户中,被告应予返还,故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钱款。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张某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已于2025年2月18日以被诈骗为由,就相关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向原告送达立案告知书,告知原告经该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本案因涉嫌犯罪,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现裁定已生效。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多发高发,作案群体迅猛增长,并把小商贩也列为其重要的诈骗对象之一。针对小商贩,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多是先选定目标商家,然后与商进行家接触,最后再要求商家提供二维码,请求其从中帮忙转资金。受害人根据诈骗平台提供的商家二维码进行扫码转账支付,商家收到款项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账诈骗人员。
本案涉及“打官司”被驳回起诉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应加强防范意识,时刻保持防范于心,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投资理财渠道,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作为商户,也应加强反“洗钱”宣传,不断提高商户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莫因贪图回扣利益随意用二维码过帐。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谷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