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万借条背后无资金往来,虚构借贷提诉讼:民事败诉 + 刑事获刑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常被视为“债权凭证”,但并非持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若借贷关系是“凭空捏造”,不仅会输掉官司,还可能触犯刑法。江苏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就给企图通过伪造债权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男子张三为非法获利,虚构投资项目与借贷关系,仅凭借条起诉他人还钱,最终不仅诉讼请求被驳回,还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获刑罚款。
一、“投资+借贷”设局:50万借条背后无真实资金往来
事情要从一场“虚假投资”说起。江苏男子张三为诱导李四参与自己包装的“热门投资项目”,多次向李四鼓吹项目收益,可李四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投资款。见李四犹豫,张三“贴心”提出:“我可以借你50万元,直接用于投这个项目,你写张借条就行。”
李四信以为真,在未收到任何资金的情况下,按张三要求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借条中还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但事实上,张三从始至终没有向李四交付过这笔50万元的“借款”——所谓的“投资项目”本就是他虚构的诱饵,让李四写借条才是其真实目的。
此后,张三拿着这张“空壳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李四借款未还”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偿还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张三还虚假陈述“50万元已通过现金交付给李四”,试图让法院相信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二、法院识破“虚假债权”:无真实资金往来,借贷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并非仅看“借条”这一单一证据,而是会重点审查“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尤其是资金交付情况——这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
庭审中,法官围绕“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展开调查:张三称“现金交付”,却无法提供现金来源(如银行取款记录)、交付时的证人证言、李四的收款凭证等佐证;反观李四,不仅当庭辩解“从未收到钱,借条是被诱导出具”,还提交了与张三的聊天记录,证明当时张三是以“帮垫资投资”为由让其写借条,而非真实借贷。
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张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5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从“民事诉讼败诉”到“刑事立案追责”:虚假诉讼触犯刑法
本以为“输了官司”就结束了,可张三没想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可疑线索后,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初步核查,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随即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指控:张三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捏造与李四的借贷关系,伪造债权凭证(借条),并以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开庭审理,其行为已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法院对该案进行刑事审理后认为:张三明知双方无真实借贷关系,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虚假诉讼的危害:不止“败诉”,更会触碰法律红线
此案并非个例,在民间借贷领域,部分人误以为“有借条就能赢官司”,甚至试图通过虚构借贷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提起诉讼,企图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债务。但从法律后果来看,这类行为的代价远不止“诉讼请求被驳回”:
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会导致法院对不存在的“纠纷”进行审理,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如审判人员精力、庭审场地、文书制作时间等),影响真实案件的审理效率;
损害司法公信力:若虚假诉讼未被识破,可能导致无辜者败诉,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即便被识破,也会浪费司法成本,损害法律权威;
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若虚假诉讼中还涉及伪造印章、伪造证据等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面临数罪并罚。
五、警示:借贷需留“实据”,诉讼莫碰“虚”
对于民间借贷的双方,此案也给出了明确警示: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务必保留真实的资金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若为现金交付,需让借款人出具收条并注明“现金已收到”),避免仅凭借条主张债权;
借款人:切勿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轻易出具借条,若因特殊情况(如被诱导、胁迫)出具借条,需及时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避免后续陷入被动;
诉讼参与者: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基于真实的法律关系与事实,切勿抱有“伪造证据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审查日趋严格,从资金流向核查到证据链完整性判断,再到与其他部门(如公安、税务)的协同联动,虚假诉讼终将无所遁形。
司法的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企图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守住“真实”底线,既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