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同案不同判” 到规则重塑:新规划定二倍工资与用工边界
202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1条新规9月1日起实施。文件对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合同、混同用工等争议作出系统回应,被业内视为“统一裁判尺度的里程碑”。
一、事件背景:从“同案不同判”到一把尺子
过去三年,全国法院年均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0万件,其中二倍工资诉求占比超很高。由于旧规对“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仍须支付二倍工资”等情形语焉不详,北京、上海、广东曾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最高法在调研了2022—2024年共计18、7万份生效判决后,于7月31日完成司法解释(二)起草,8月15日正式公布,21条条文全部围绕“如何认定、如何计算、如何免责”展开。

二、法律分析:六大关键词读懂新规
1、二倍工资“收口”
第7条列举三项免责: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确认“法定续延”期间(如女职工三期、工会任期等)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第9条明确:已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能要求补订书面合同,不得再主张此前的二倍工资差额。
2、无固定期限合同“堵漏洞”
第11条将“用人单位通过变换主体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纳入连续计算次数,并设“诚信原则”兜底条款。
第12条把“协商延长累计满一年”“自动续延约定”等情形计入二次固定期限次数,防止企业技术性清零。
3、竞业限制“双向调整”
第13条赋予劳动者“未实际接触商业秘密”时的抗辩权,可直接请求确认竞业条款无效。
第14条保留单位提前解除竞业协议的权利,但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补偿。
4、混同用工“一对一”
第5条确立“一个标准劳动关系”原则:关联企业交替用工仍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工资、工龄、补偿金合并计算。
5、服务期违约“损失赔偿”
第15条首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约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的,单位可主张“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履约年限”综合赔偿,而非简单全额追偿。
6、仲裁时效“一锤定音”
第20条明确: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一审、二审不得再提,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证明时效届满。
三、权威数据:新规将怎样改变司法图景?
据预测,第8条、第9条实施后,二倍工资案件量有望下降25%—30%。
广东高院2024年数据显示,变换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案件占全省劳动争议总量6、8%,新规落地后预计可一次性“锁定”工龄。
北大法宝案例库检索表明,2022—2024年以“竞业限制”为关键词的判决中,劳动者胜诉率不足15%,第13条或使该比例提升至25%以上。

四、实务影响:企业、劳动者、律师的三张清单
企业端
立即排查未签合同人员,在9月1日前完成补签;
梳理关联公司用工台账,避免主体混同导致工龄连续计算;
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商业秘密接触”审计,防止条款被整体推翻。
劳动者端
保留书面通知、快递面单等证据,以便在“未签合同”争议中排除“故意拒签”风险;
面对关联公司换签合同时,及时打印社保、个税、工资流水,证明“非本人原因”;
竞业限制协议签署前,要求单位书面列明商业秘密范围,为将来无效确认埋下伏笔。
律师端
诉讼策略调整:仲裁阶段必须提出时效抗辩,否则失权;
证据清单升级:需收集企业关联关系、培训费用发票、工资支付主体等混同用工证据;
法律顾问业务扩容:为HR部门设计“合同续延+竞业解除”模板文本,降低新规触发风险。
司法解释(二)以“收口+堵漏”为主线,既防止劳动者权利滥用,也遏制用人单位技术性规避。9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的合规成本将前移,劳动者的维权门槛将降低。可以预见,劳动争议裁判将从“地域差异”走向“全国一张表”,而真正的赢家,是那些在法定期限内把合同、协议、台账都整理清楚的守法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