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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新规: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最长公示期8年

发布时间:2025-08-02点击:1

2025年7月11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征求《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期限截止7月25日,现已结束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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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深圳司法局

早在2021 年 12 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就出台了《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示和监管的具体要求。但该办法已于 2024 年 12 月有效期届满,且其中部分关于信息共享、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本次关于个人破产的新规,有哪些明确的变化和要求:

一、债务人需定期申报收支及财务状况

根据《办法》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在执行考察期,债务人按照下列要求通过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平台申报个人破产信息:

(1)重整、和解债务人于每月 15 日前申报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状况,清算债务人于每月 15 日前申报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

(2)清算债务人于每年 1 月底前或者在考察期届满后一个月内申报上一年度的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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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一旦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裁定偿付债务的情形时,随时可能被法院撤销个人破产裁定,彻底堵住一些老赖妄图通过破产来逃废债的情形!

二、联系方式变更需申报,出境需审批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下列信息需申报:

(1)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债务人应当自有关信息发生变动后十日内通过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申报。

(2)债务人因工作、生活需要离开居住地的,应当提前通过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平台申报离开和返回时间、具体事由等基本信息。债务人出境的,还应当申报人民法院有关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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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后,除了按照规定偿还债务,还需要时刻与管理人、债权人保持联系,直至债务彻底结清。

三、明确债务人个人破产信息公示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市破产管理署公示个人破产信息的时限为八年,公示时限自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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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破除被驳回,或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失败,则市公示个人破产信息的时限为一年,限自人民法院有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