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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传销都坐牢:四类行为仅属行政违法,后果分清楚

发布时间:2025-07-20点击:1

在我国法律框架中,传销行为并非一律构成犯罪。有的仅属于行政违法,受行政法规约束;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才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二者的界限与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具体规定细致区分。

4ef41fe5-1f67-41a8-83ff-7c8fc8785eb6.png一、传销的双重法律定性: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野

传销行为的界定,首先见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该条例明确了传销的核心特征:

1、拉人头: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2、收入门费:以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或发展他人的资格;

3、层级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结构;

4、返利机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下线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就会被认定为传销活动,但《禁止传销条例》仅能作为行政违法的定性依据,无法直接用于定罪量刑。

而刑法对传销犯罪的界定则更为严格。《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费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他人继续发展,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见,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认定标准,比行政法更严苛。

二、四类仅属行政违法的传销行为

并非所有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以下四种情形仅属行政违法:

1、存在真实合理的商品销售:若传销活动中确实有实际商品销售,且价格与市场基本持平、无显著虚高,即便存在拉人头、层级等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因为传销犯罪的核心是“空手套白狼”——要么无实际商品,要么商品价格离谱,本质是骗取财物。

2、未收取“入门费”:《禁止传销条例》将“收入门费”列为传销的典型行为之一,但未收入门费的传销(如仅靠拉人头计酬),若符合其他传销特征,仍属行政违法;而刑法明确将“收取入门费”作为传销犯罪的必要条件,未收入门费的,不构成犯罪。

3、团队计酬式传销:以真实商品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比如上线收入来自下线实际卖出商品的提成,这类行为即便符合传销的层级特征,也不构成犯罪。2013年“两高一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4、普通参与者而非组织领导者:刑法仅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如发起者、策划者、管理者等),普通参与者即便参与了传销活动,也仅属行政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传销行政违法的具体处罚

若传销行为仅属行政违法,将面临两类处罚:

1、工商部门的罚款:组织策划者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介绍、诱骗他人参加者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普通参与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组织、领导传销者一般处10至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至10日;胁迫、诱骗他人参加者一般处5至10日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至15日。

综上,传销行为的法律后果需具体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于是否有真实合理商品、是否收入门费、计酬依据是什么、是否为组织领导者。认清这一界限,才能避免因对法律的误判而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