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家明确在购房合同中承诺客厅无承重梁,没想到买家在装修时却发现吊顶里“藏”着承重梁,这种情况下,买家有权要求赔偿吗?
2023年3月,张女士及其幼子与李先生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夫妻向张女士母子出售某处房产。合同约定,如李先生一方未按约履行,逾期超过15日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张女士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李先生一方应退还已收全部房价款并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同日,双方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该房屋成交价为570万元,李先生承诺该房屋客厅里无承重梁存在。
签约后,张女士向李先生夫妻支付了购房款570万元,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张女士母子于2023年5月取得不动产权证。
然而,2023年7月初,张女士在装修房屋时,发现客厅靠近次卧的位置有一根横跨房屋的承重梁,于是联系购房中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故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二人支付违约赔偿金114万元及律师费8000元。
张女士认为,房屋有无承重梁会影响客厅高度,是其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重要因素。自己曾多次询问李先生夫妻,但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反合同约定。李先生夫妻辩称,自己于2006年购入系争房屋并装修,居住使用十几年,原来的客厅全部进行吊顶,故对承重梁的情况不知情。张女士已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并实际入住,合同履行完毕。而且,承重梁位于客厅天花板约三分之一处,其余三分之二均正常吊顶,不影响使用,张女士并无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先生夫妻在出售房屋时,确实向原告张女士母子作出“客厅无承重梁存在”的承诺,内容有违客观事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虽然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赔偿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前提是买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审理中,买方并未主张解除合同,故难以直接适用该条款。
鉴于客厅承重梁客观上影响房屋层高,导致使用价值贬损,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和居住习惯,法院最终酌情判令李先生夫妻赔偿张女士母子5.7万元。张女士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相比期房,二手房更具有“所见即所得”的优势。但正如本案中张女士对客厅无承重梁有要求,因个人需求不同,房屋质量、学区、装修、周边环境等均可能是影响购房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买卖双方也可能因此产生纠纷。
首先,购房者应尽量明确自己的购房需求,如有学区名额、房屋结构等特殊需求,应与卖方沟通协商,将相关因素加入购房合同中。同时,对于交易金额、交易周期、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重要条件,也尽量在合同中予以规范。本案中,张女士正是通过将自身需求纳入合同条款内容,在发现“货不对板”后,方能以对方违约为由,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确保二手房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作为卖方,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产权归属、抵押情况等问题,尤其对于买方的个人重要需求,不应为了卖出房屋而作隐瞒。本案中,李先生在合同内作出了与实际情况相悖的承诺,客观上影响了买家的购房决策,也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价值,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酌情赔偿。
最后,二手房交易中,如发现房屋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或者对方违约,应保留好各种沟通记录、鉴定报告、购房合同、交易凭证等,通过多种途径积极维权。可以通过购房中介,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如协调不成,可以寻求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杨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