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代为转款行为,是否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7-05点击:450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在刘某自行享有投资决策权的情况下,刘某通过许某进行了转款操作,但不能证明转款的目的是委托对方进行投资,因此,不能证明刘某与许某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的关系。故,对于许某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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