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记者采访了解到,这种规章制度、协议约定到了法庭并不作数。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隶属性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合伙关系或合作关系。企业有企业的责任,劳动者有劳动者的义务。企业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承担经营损失或风险在企业自负盈亏的主体责任范畴内。劳动者接受企业的管理,其工作行为都是职务行为,通常而言,劳动者正常履职的后果都应该由企业承担。只有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导致企业产生损失,企业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货款回收欠账、利润下降、运营成本增加等经营风险都是企业应当面对和承担的正常风险,企业不该把这些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实际上,法律也对这种转嫁持否定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工会、司法行政等部门应联合律师协会,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劳动管理行为以及规章制度、协议的法治体检,及时发现企业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等问题,再辅以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指导企业纠正问题,看清并守住经营责任的边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向劳动者乱伸手、乱“摊派”、乱甩锅。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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