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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高空抛物行为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4-02-19点击:255


2023年6月,长春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一块高空飞落的砖头带走了28岁女子小娄的生命。这并非无心之失,而是高空抛物者周某有意为之,庭审中周某供述,其六天内高空抛物十几次,“就是想自杀,又不敢”,就冒出了“砸死别人来求死”的疯狂想法。一个恶念,却给小娄的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

  2023年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庭审现场,受害人娄某的姐姐一度情绪失控,激烈指责被告人。“妹妹死后,我们全家的生活都乱套了。”公诉方及受害人代理律师均主张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12月13日,长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被判处死刑。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我没有具体目标,砸死谁算谁”

  周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清楚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公寓的六天时间内,曾十几次从高层向下投掷桶装水、罐装可乐、砖头等物品。“我没有具体目标,砸死谁算谁。长春是随机选的,知道这里繁华人多。”

  6月22日晚,周某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住处,当晚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多次从高空中抛下砖头,直到听见楼下传来尖叫声,周某来到一楼查看,确认砸到人后,才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长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

公诉意见认为,应当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定罪处罚。周某犯罪动机、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周某到案后、庭审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歉意和悔意,建议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3年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判决书显示,被告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61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求。



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即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去。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怎么规定的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何在该案中,

周某被指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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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等之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孟强说,在本案中,周某自认其清楚知道公寓楼下客流量很大而有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并且在入住公寓的六天时间内十几次从高层向下投掷砖头等物品,这就表明其有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具有了现实危险性,并且还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此时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再适用高空抛物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法,而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物业等主体应进一步强化责任

  前述案件判决后,小娄的家属曾对媒体表示,有意继续追究涉案公寓的产权方、物业方、小吃街管理方等各方责任,原因是周某之前曾多次抛掷杂物、砖头,附近的摊主也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过,但是没有看到有力的预防和管理举措。

而民法典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孟强认为,对高空抛物行为,物业等相关主体应当做好相关举措,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高空抛物行为出现。“首先,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在事前应当对小区内的人员展开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性的普法和宣传教育,对有过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住户、租客等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其相关信息。其次,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可能松动坠落的外墙、瓷砖、空调外挂机、栏杆、花盆等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和妥当安置;对客流较多的区域、曾经发生过高空抛物坠物的区域等,应当安装能够清晰记录高空抛物坠物轨迹的摄像头,以便事后进行取证、查明当事人。对容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且客流量较大的区域,采取安装防护网、钢化玻璃等措施,为关键区域的头顶设置安全区域。”


面对这样一起触目惊心的案件,我们是否应该支持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死刑呢?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应该慎重使用,只适用于极端的罪行。周某的行为无疑是极端的罪行,他不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还造成了无辜的生命损失,他的罪行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本社记者: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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