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测评之名发布短视频抹黑竞争对手,法院:构成商业诋毁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在其某短视频平台账户上发布了短视频《三招挑选优质列巴》,视频中对包括被告经营的列巴和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数款列巴产品进行比对评测。对比中,主播在指向原告产品时使用“他不是纯的黑小麦”“他的颜色实际上是染出来的”“用的只是普通的黄油”等内容,在指向被告产品时使用“只有黑麦粉没有其他的小麦粉”“用的是最好的黄油”等内容。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的自营账号粉丝量较大,有一定影响力。原告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托短视频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通过传播短视频推销旗下经营的列巴产品,以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影响消费者评价、购买决策,是针对竞争对手发布比较广告的行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与发布涉案视频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涉案短视频、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注:以上内容摘自澎湃新闻官方网站,记者:林平。
- 鑫诚法务 为您服务 专业专注 安全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