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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区人社局等涉农民工工资案

发布时间:2023-08-22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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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政机关依据该条规定作出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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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4日,刘某某向人社部门反映被某公司拖欠工资,某区人社局经初查发现存在多名农民工欠薪情况,遂予以立案。某公司在调查中称该公司下设劳务分包公司,具体的工人工资支付应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2021年4月30日,某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刘某某等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0余万元。某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复议后决定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书。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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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等人均为农民工身份,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付出劳动,理应及时获得足额报酬。某区人社局就刘某某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情况予以立案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施行,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延续至该条例施行之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但其未予履行,故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无锡市梁溪区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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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国家高度重视解决的民生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工程领域作出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无条件的先行清偿义务,只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无论是分包还是转包,均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本案裁判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保障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能够早日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切实维护农民工取得工资报酬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具有示范和教育意义。


注:以上内容摘自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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