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瑞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案

债权人吉某因被申请人江苏福瑞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至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福瑞至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玄武法院裁定受理对福瑞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当日,玄武法院向福瑞至公司及七股东送达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以及债务人及债务人相关人员、债务人股东履行义务通知书,要求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告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福瑞至公司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福瑞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但其具有10项知识产权、1笔对外投资、数笔对外债权等。
经审查,玄武法院认为,尽管福瑞至公司未能清偿吉某和霍某某两名员工的职工债权,但其表示将积极配合工作,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且经管理人查明并接管的福瑞至公司目前经营活动尚未停止,其研发的冷凝剂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性,该公司尚有继续存续的价值和可能。故而玄武法院和管理人积极与福瑞至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协调各方进行和解。
福瑞至公司与债权人吉某、债权人霍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福瑞至公司全额清偿债权人吉某、霍某某的债权,并于签署和解协议当日即履行完毕。
玄武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福瑞至公司与债权人吉某、债权人霍某某的和解协议,终结福瑞至公司破产程序。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