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等营销短视频须标明“广告” 虚假宣传须担责

“这家店推出的这个套餐太值了,小伙伴们有时间一定要来尝尝”“味道太赞、价格实惠,你还不心动吗”……
近年来,各类探店类视频风靡网络,不少人在享受动动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网红店铺的同时,也寄希望于这些博主能帮自己“避坑”。但现实情况是,不少所谓探店博主只关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费用,无视产品实际情况,堂而皇之地配合演出,进行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网络探店,认真你就输了。”作为圈内人,曾做过探店博主的悠悠经常如此告诫身边的人,他深知这里水很深,很多探店“达人”也早已放弃了当初拍视频的初衷。探店是指博主通过直播或视频的形式,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对商家或品牌进行评价和推荐,相较文字、图片类“种草”推荐,此类短视频形式更为直观,因此逐渐成为当前主流。一些流量高、影响力大的网红,更能凭借其个人影响力,让消费者对其推荐的商家或产品产生更高的信任度,从而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影响,达到引流效果。

近日,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短视频,因未标明“广告”,被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据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相关人员介绍,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是某社交平台授权服务商,在与相关商户签订推广协议后,寻找“达人”为商家拍摄多条相关探店营销视频,并附加带货链接后进行发布。由于未标明“广告”字样,构成了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在刘俊海看来,这些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划定了兴趣分享与广告推广的界限,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甄别成本,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判定依据。
“解决探店乱象,首先需要探店博主增强法律意识,不能一味向‘钱’看,而要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刘俊海指出,当探店视频以广告形式分享时,发布者相当于广告代言人,如果使用了不实内容或故意配合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如瞒报价格、夸大功效、虚构使用条件等,则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不仅商家要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近日在几个社交平台搜索“探店”关键字后发现,大量附有购买链接的视频均在显著位置标注了“广告”字样,或附有“纯广告推荐探店”等说明。但仍有一些附有商品链接的探店视频未标明“广告”,还有的博主通过在评论区发布链接等方式进行规避。

对此,刘俊海认为,相关平台也应负起责任,加强内容审核,特别是增强人工审核环节,针对巧立名目的探店类广告进行严格甄别。此外,平台不应被动等待发布方主动标明“广告”字样,而应对存在明显广告性质的内容或在视频、评论区内附有相关链接的作品在其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要及时提醒此类内容发布者,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出现类似问题的账号,应采取限流、作品下架、封号等必要处理。
注:以上内容摘自法治日报,记者: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