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

轿车司机违停,乘客贸然开门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开门杀”酿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受害人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9万余元,并有权向乘客追偿由其承担的三成赔偿责任。
2023年1月30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启东市某路口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为赔偿事宜,肖某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该损害应包含驾驶员和乘客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王某和张某因违规停车和开门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对乘客张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陈凯健、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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